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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信访才会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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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访办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工作部门及乡、镇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正确的信访程序,就能真正的解决问题。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3种观点: 对下列主体提出建议或意见,不服其职务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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