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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应该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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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应该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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