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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协议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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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的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不能都是自然人。而劳务协议的主体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并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法律分析

不是的。

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协议的主体既能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与劳务协议的区别与适用场景

劳动合同与劳务协议是两种不同的就业形式。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一种,规定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通常适用于正式雇佣关系,如全职员工。劳务协议则是一种合作关系,双方约定提供劳务而非雇佣关系,适用于临时性、项目性或兼职工作。劳动合同强调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而劳务协议则注重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和合作方式的约定。在实践中,根据工作性质和双方意愿,选择适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结语

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是两种不同的就业形式,具有不同的主体资格和权利义务。劳动合同适用于正式雇佣关系,强调劳动者的保护和福利待遇;劳务协议适用于临时性、项目性或兼职工作,注重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和合作方式的约定。根据工作性质和双方意愿选择合适的就业形式,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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