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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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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包括主体、内容和效力三方面。主体变更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需经保险人同意;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修改合同约定事项,需经双方一致同意;效力变更指合同的无效、解除和复效。保险合同的变更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法律分析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力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1)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

(2)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变更的内容

(1)被保险人地址;

(2)标的数量;

(3)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

(4)保险期限、金额;

(5)保险责任范围;

(6)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程序

(1)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

(2)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

(3)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三)保险合同效力变更

(1)保险合同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1)保险合同解除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的行为。

(2)保险合同复效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3)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结语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效力的变更。合同主体变更涉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通常称为保单转让。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力取决于合同约定。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如被保险人地址、标的数量等。变更程序包括及时告知保险人、审核、补交或要求减少保险费,并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包括合同无效、解除和复效。终止则是指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不复存在。通过以上变更和终止的方式,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效力可以得到调整和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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